服務對象

出院後需持續照顧之病人,包括留置管路之病人、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護理需求病人、身心障礙者居家護理服務。
收案條件如下:
◎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;或病人完全無法活動,不能進行任何自我照顧,完全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◎病人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照護項目需要服務者,如留置鼻胃管、氣切管、導尿管、壓瘡傷口等。
◎病人病情穩定,能在家中進行醫療與護理措施者。
高雄市衛生局長照科委託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護理」
(一)設籍高雄市者,非機構安置個案。
(二)評估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者之(1)65歲以上老人;(2)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;(3)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;(4)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(IADLS)失能且獨居之老人。
(三)補助對象條件:上述補助對象經高雄市長照中心照管專員訪視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(比照全民健保收案條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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